沪深交易所28日分别发布《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》和《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》,并就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做了说明。两所《方案》对4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,同时增加B股公司退市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,适度提高已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。
修改多项退市指标
为解决现有退市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、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,沪深交易所4月29日分别发布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,对主板、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指标进行完善,增加了净资产、营业收入、审计意见类型、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。
根据两所《方案》,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修改为3年,同时增加暂停上市环节;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,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;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、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。
同时,增加B股公司退市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。两所《方案》规定,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,其股票应终止上市;对于既发行A股也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,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,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。